提供非法医疗美容服务,能以免费主张免责吗? 法院:诱导消费者充值构成欺诈,应承担退赔责任

时间:2024-03-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浏览:5 字号:T|T

近年来,一些美容机构“挂羊头卖狗肉”,隐瞒真实信息提供非法医疗美容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判决美容机构退还服务费用,并对其处以三倍惩罚性赔偿。

2023年,深受脸上痘印和痘坑之扰的张女士,在电视和微信朋友圈看到不少推广某美容机构专治痘痘的广告,于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在某美容会所体验了相关美容项目。起初,张女士感觉某美容会所的项目效果还算不错,于是先后充值3次累计6万元。在享受了3次商家赠送的“深修复”项目后,张女士的面部皮肤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出现受损的情况。张女士要求某美容会所进行赔偿,会所以“深修复”属于赠送项目为由拒绝。张女士只得向当地卫生健康局投诉。

经当地卫生健康局查明,张女士投诉的“深修复”项目是微创治疗项目、属于医疗美容服务,而该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员工“桑老师”也未取得医师资格,属于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于是,张女士将该会所告上法庭。张女士诉称,会所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用欺诈手段诱导自己进行消费、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使自己面部皮肤受损,要求解除美容服务合同,退还充值的6万元,并按照充值金额三倍赔偿18万元。

某美容会所辩称,他们是用家用仪器为张女士提供的“深修复”项目,而且这项服务是张女士购买其他套餐所赠送的项目,不应该以张女士充值的6万元为基数计算赔偿。会所还否认自己有诱导消费、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美容会所顾客档案中登记的“深修复”项目属于微创医疗项目,而该会所作为经营性美容服务机构,违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造成张女士面部皮肤受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该会所隐瞒自身不具备相应医疗美容资质的事实,并在微信朋友圈对“深修复”项目夸大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已构成欺诈行为,除退还服务费用外,还应以费用的三倍进行惩罚性赔偿。因此,法院判令该会所退还张女士美容服务费3.5万元,并支付赔偿款10.5万元。

在本案中,鉴于该会所具备提供生活美容服务资质,且张女士无法举证证明该会所在提供生活美容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故扣除了其用于合法美容消费的费用2.5万元,最终按照张女士实际支付的金额3.5万元计算惩罚性赔偿。

某美容会所不服,提出上诉。舟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余建华 高嘉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美容会所提供的“深修复”项目名义上为赠送,但实际上并非无偿赠送,其赠送前提是张女士进行充值消费或购买产品。基于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对非法医疗美容服务的性质和价值产生错误认识、为获得赠送的医疗美容项目进行充值消费或购买产品,故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与赠送项目之间存在密切关联。

此外,从行业治理角度讲,如果认为非法医疗美容项目属于赠送项目而免除或减轻美容机构的法律责任,也不利于美容行业的规范化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编辑:张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