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十倍侵权赔偿后又起诉主张三倍违约赔偿 广西一消费者因商家同一行为再提诉请 构成重复起诉被依法驳回

时间:2023-12-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浏览:13 字号:T|T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接收案件后发现这起案件的原告颇为“眼熟”,在认真将本案与前诉案件进行逐一对比、向案件当事人核实后,认定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苏某某于2022年8月2日在某名茶经营部购买了一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的野生老白茶(48饼),支付价款13440元。该产品标注执行标准GB/T31751,此标准于2015年7月3日发布、2016年2月1日实施,产品生产日期早于标准发布实施日期。某名茶经营部主张该日期为农户确定的茶叶采摘日期。

2022年8月24日,苏某某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兴宁区法院起诉该名茶经营部,请求经营部退还货款1344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为限的十倍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某名茶经营部向苏某某返还购物款13440元,苏某某向某名茶经营部退回所购涉案产品,在未退回所购涉案产品前,某名茶经营部无须返还购物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苏某某又以某名茶经营部将新茶当老茶售卖构成欺诈为由向兴宁区法院起诉,请求某名茶经营部支付货款金额三倍赔偿。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某针对2022年8月2日在某名茶经营部购买的野生老白茶,已提起民事诉讼,该案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苏某某就同一交易行为再次提起诉讼,两次诉讼的当事人相同,涉案标的均为金钱给付行为,诉讼请求均为请求某名茶经营部支付惩罚性赔偿。因同一行为产生的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仅可择一进行诉讼。苏某某在前案中以某名茶经营部侵权为由主张权利,而在本案中以该名茶经营部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其已经就同一交易行为以侵权为由进行诉讼后,再以该行为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构成重复起诉。综上所述,兴宁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苏某某的起诉。(林东婷 梁晨)

法官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与前一案件相同,而就本案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与前案相同的问题,根据苏某某的诉讼请求,从表面上看,虽然本案诉讼请求与前案不相同,前案主张“十倍赔偿”,本案主张“三倍赔偿”,且基于的法律关系不同,前案为“产品责任”,本案为“买卖合同”,但两诉均是金钱给付行为,均主张请求某名茶经营部支付惩罚性赔偿,本案与前案是同一行为出现了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而该选择只能选择一次(即当事人仅可择一)进行诉讼。苏某某在前案中选择了以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在前案作出判决后,其再次选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法院遂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驳回起诉。

重复起诉会浪费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会否定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当事人提起诉讼是维权的合法途径,但行使诉讼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编辑:张守坤